核心概念

高净值人士 High-net-worth individual (HNWI)

行业非正式用语,指拥有大量可投资财富的人士。新加坡没有统一的法律定义,银行、研究机构与财富管理机构各有各的划分标准。法律需要设定门槛时,使用的是具体类别,例如《证券与期货法》中的认可投资者标准。本站所说的“高净值家庭”,指事务复杂到需要用到六大方案板块中的几个、且需要不止一位专业方的家庭。

认可投资者 Accredited investor (AI)

《2001 年证券与期货法》(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 2001)第 4A 条下的法律类别。个人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可:个人净资产超过 S$200 万;净金融资产(扣除相关负债后)超过 S$100 万;或过去 12 个月收入不少于 S$30 万。公司的标准为净资产超过 S$1,000 万。MAS 于 2025 年 2 月 5 日表示,这些标准最近一次更新是在 2018 年。认可投资者可接触更多产品,但获得的监管保障少于零售投资者。

选择成为认可投资者 Opt-in (accredited investor status)

达到认可投资者门槛的投资者,与某一家机构明确约定被视为认可投资者的步骤。仅仅达到门槛并不足够。选择加入之前,机构应解释哪些保障将不再适用。选择加入是逐家机构进行的,因此同一位客户可能在一家银行被视为认可投资者,在另一家银行仍是零售投资者。应询问日后如何撤回同意。

净个人资产 Net personal assets

个人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价值,用于认可投资者标准之一(门槛:超过 S$200 万)。根据《证券与期货法》第 4A(1A) 条,自住房产按“扣除有抵押信贷后的价值”与“S$100 万”两者中的较低者计入。MAS 的常见问题解答确认,自住房产可以位于新加坡或海外。估值应有机构接受的文件支持。

单一家族办公室 Single family office (SFO)

只管理一个家族资产、而不服务外部客户的实体;MAS 2026 年 8 月 5 日的书面答复将新加坡的单一家办描述为管理“家族的资金”。自 2026 年 6 月 15 日起,在新加坡运营的合资格单一家办可依类别豁免而无需持有基金管理牌照,条件是通知 MAS、在 MAS 持牌银行开立账户并提交年度申报(MAS,2026-06-11)。单一家办旗下基金的税务优惠,须另行按第 13O 条或第 13U 条申请。

联合家族办公室 Multi-family office (MFO)

为不止一个家族提供投资管理、行政或统筹服务的机构。由于服务第三方,联合家办若从事基金管理等受监管活动,一般需要相应的 MAS 牌照或豁免,不能享受单一家办的类别豁免。当家族的资产规模或自建团队的意愿不足以支撑一个专属单一家办时,往往会考虑联合家办。可在 MAS 金融机构名录核查其牌照状态。

外部资产管理人 External asset manager (EAM)

独立的投资机构,所管理的客户投资组合托管在一家或多家私人银行,而非托管在外部资产管理人自身。客户通常签署有限授权书,允许外部资产管理人向银行发出指令。关于财富来源尽职调查的行业指引(ACIP,2025 年 5 月)把外部资产管理人列为应确立客户财富来源的财富管理机构之一。应确认其 MAS 牌照及收费方式,包括是否从银行收取返佣。

牵头顾问(协作角色) Lead adviser

一种统筹角色,而不是一类牌照:由一位专业人士维护家庭的事实底稿、议程与时间表,并确保其他专业方的意见彼此衔接。视案件而定,牵头人可以是律师、会计师、受托人或财务顾问。牵头顾问不代行应由其他持牌方作出的决定。本站专业方协作页面说明这一角色如何分配与复核。

保险

保额 Sum assured

保单中载明、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事件(通常是受保人身故)发生时支付的金额。在大额保单中,视产品而定,保额可能部分为保证、部分取决于保单账户价值。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对每位受保人、每家保险公司合计的保证保额,保障上限仅为 S$500,000(SDIC,2026 年 10 月查阅)。应阅读产品摘要,确认哪一部分是保证的。

现金价值 Cash value

终身型寿险保单内部累积的价值,退保价值与保单贷款均据此计算。在 CRS 申报中,IRAS 采用特定定义:“现金价值”指保单持有人退保可得金额与可凭保单借款金额两者中的较高者。因此,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可能属于须申报的金融账户。非保证型或投资相连保单的现金价值,会随派息率、基金价格与费用而变化。

退保价值 Surrender value

保单在理赔前终止时,扣除退保费用及任何未偿还保单贷款后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金额。大额保单头几年的退保价值可能远低于已缴保费。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只保障退保价值中的保证部分,上限为每位受保人、每家保险公司 S$100,000(SDIC)。在保费融资中,贷款方的担保取决于退保价值,这就是价值下跌可能触发还款要求的原因。

冷静期 Free-look period

自保单持有人收到保单文件之日起计的 14 天期间,在此期间可取消新寿险保单,退还已缴保费,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的体检及其他费用(MoneySense,2026 年 5 月 11 日更新)。冷静期只适用于保单本身。如保费由融资支付,贷款协议是另一份合同,其取消与提前还款另有条款。

信托提名 Trust nomination

依据新加坡《保险法》(Insurance Act)作出的提名,为保单持有人的配偶及/或子女(仅限于此)就保单赔偿设立法定信托。LIA 表示,破产时赔偿“一般受到保护,免受债权人追索”,且保单持有人不能单方面更改该提名。只有本人即为受保人且年满 18 岁的保单持有人才能作出(LIA 指南,2026 年 3 月)。债权人保护存在例外,应由律师审阅具体情况。

可撤销提名 Revocable nomination

保单持有人可随时更改、无需被提名人同意的提名,且不限于配偶与子女。它不会设立信托,本身也不能保护赔偿免受债权人追索。LIA 表示“转让保单将撤销您的提名”,因此把保单转让给贷款方作为保费融资担保,会取消可撤销提名(LIA 指南,2026 年 3 月)。

保单转让 Assignment (of a policy)

把保单持有人在保单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依法转移给另一方。绝对转让(absolute assignment)转移所有权;抵押转让(collateral assignment)则在贷款还清前给予贷款方对保单的担保权益。在保费融资中,贷款方通常取得转让,并可退保以收回欠款(MoneySense)。转让会撤销可撤销提名,因此贷款结束后须重新作受益安排。

核保 Underwriting

保险公司评估是否接受投保申请、以何种条件接受的过程。医疗核保关注健康与生活习惯;LIA 指出,视年龄与申请保额而定,申请人“可能须接受常规体检及/或检测”(LIA 指南,2024 年 4 月)。核保结果包括标准承保、加费承保、除外责任、延期或拒保。所有声明都必须完整准确,否则合同可能无效。

财务核保 Financial underwriting

核保中检验保额相对于申请人的收入、净资产、可保利益及投保目的是否合理的部分。对于大额保单,保险公司通常要求提供资产与收入证明及财富来源资料;MAS 对保险公司的指引将财富来源界定为客户“全部财富(即总资产)”的来源。财务核保与保费融资中贷款方的信贷评估是两回事。

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 Policy Owners' Protection (PPF) Scheme

由新加坡存款保险公司(SDIC)管理的法定计划,在保险公司倒闭时保障新加坡持牌保险公司所签发保单的保证利益。对于个人寿险保单,上限为每位受保人、每家保险公司合计保证保额 S$500,000、合计保证退保价值 S$100,000,居民与非居民均适用(SDIC,2026 年 10 月查阅)。与资产价值直接挂钩的投资相连利益因不属于保证利益,不在保障范围内。

私募寿险 Private placement life insurance (PPLI)

以私募方式向富裕客户或机构客户提供的寿险保单,通常为投资相连型,保单资产存放在专属或独立账户中,并可由指定的投资经理管理。起投金额、可投资资产与承保公司因司法辖区与保险公司而异。私募寿险常与信托、家族办公室一并讨论。其结构、参与方与承保公司见姐妹站 ppli.com.sg。

指数型万能寿险 Indexed universal life (IUL)

账户价值按与某一市场指数表现挂钩的利率计息的万能寿险,通常设有上限与下限。MoneySense 指出,万能寿险的最低派息率“可以设为 0%”(2026 年 9 月 28 日更新)。无论派息多少,费用都会持续扣除。演示数值并非保证,也不代表未来结果。产品机制见 iul.sg。

可变万能寿险 Variable universal life (VUL)

账户价值投资于保单持有人所选子基金的万能寿险,价值随这些投资涨跌。VUL 在保费与投资上较为灵活,但承担投资风险,账户回报不设保证。由于利益与资产价值挂钩,一般不在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的保证利益保障范围内。其机制与成本见本网络中的 VUL 姐妹站。

银行与投资

私人银行 Private bank

为富裕客户提供银行、托管、投资、信贷与财富结构服务的银行或银行部门。在新加坡,私人银行持 MAS 银行牌照经营,须遵守 MAS 反洗钱通令及关于私人银行管控的指引。MAS 表示,2024 年私人银行客户资产增长 19%(演讲,2025-09-29)。起始业务规模由各家银行自行设定,并非监管门槛。

全权委托 Discretionary mandate

客户授权银行或管理人在约定的投资政策与风险范围内作出投资决定、无需逐笔交易征得同意的安排。客户设定目标、限制与报告要求,管理人负责执行。费用通常按所管理资产的一定百分比收取。全权委托是单一家族办公室自建投资团队之外的一种常见替代方案。

咨询委托 Advisory mandate

由银行或顾问推荐投资、但每项决定由客户作出并批准的安排。控制权与责任都在客户;顾问须提供适合客户状况的建议。费用可按资产、按交易收取,或两者兼有。咨询委托适合希望参与决策的家庭,前提是家中有人有时间、有知识审阅这些建议。

证券质押贷款(伦巴第贷款) Lombard loan

以质押的投资组合(通常托管在贷款银行)作担保的贷款或信贷额度。银行对每类资产设定可贷价值,允许在总额内借款。抵押品价值下跌时,银行会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并可出售资产。为投资组合融资的信贷,在计算认可投资者标准下的净金融资产时属于“相关负债”(MAS 常见问题解答)。

贷款价值比 Loan-to-value (LTV)

贷款金额与其担保品价值之比。在 Lombard 贷款中,每项资产各有可贷价值;在保费融资中,贷款方以保单的退保价值或现金价值设定贷款价值比。贷款价值比条款由贷款方设定,各机构不同,且可能在贷款期间变化,因此开始时宽裕的结构,可能在市场下跌或保单价值变化后突破限额。

追加保证金通知 Margin call

由于抵押品已不足以支撑未偿余额,贷款方要求借款人追加抵押品或偿还部分贷款的通知。在保费融资中,MoneySense 指出,“当保单投资回报下降、导致保单现金价值低于贷款金额时”,贷款方可要求部分或全部还款。若未满足要求,贷款方可出售抵押品或退保已转让的保单。

保费融资 Premium financing

向金融机构借款支付大额寿险保费,并把保单转让给贷款方作为担保。MoneySense 建议消费者“三思而后行”,只有在无需借款也能缴付保费的情况下才考虑万能寿险(2026 年 9 月 28 日更新)。香港保险业监管局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一份专门的保费融资通函,可作参照,但并非新加坡法律。见融资与杠杆。

受限计划 Restricted scheme

在新加坡依豁免发售的集合投资计划,无需取得 MAS 授权或认可,也无需招股说明书,只向认可投资者等“相关人士”发售,或每笔认购不低于 S$200,000(MAS,2026 年 10 月 5 日更新)。与获授权的零售基金相比,受限计划的信息披露可能不那么标准化,锁定期更长、流动性更低,因此须仔细阅读发售文件。

存款保险计划 Deposit Insurance Scheme

由 SDIC 管理的法定计划,在计划成员机构倒闭时,向受保存款人赔付最高 S$100,000。该计划“不保外币存款”,结构性存款与投资产品也不在其列(SDIC 常见问题,2026 年 10 月查阅)。对高净值家庭而言,私人银行中的大部分资产是托管中的投资,而非受保存款,因此托管与资产隔离安排是另一个问题。

家族办公室与基金

13O / 13U 基金税务优惠 Section 13O / 13U

由 MAS 管理的新加坡基金税务优惠计划,对获批基金的指定收入予以豁免。对于 2026 年 8 月 1 日或之后获批的单一家办基金,第 13O/13OA 条要求指定投资不少于 S$2,000 万、合资格投资专业人员至少两名;第 13U 条要求 S$5,000 万及三名。两者都要求在 MAS 持牌金融机构开立私人银行账户、满足资本投放要求及最低本地支出(MAS 通告 FDD Cir 05/2026,2026-07-31)。完整条件(包括聘用方面的过渡规则)以通告为准。

指定投资下的管理资产 Assets under management in designated investments (AUM in DI)

13O 与 13U 条件中衡量基金规模的指标,只计入所得税规则下属于“指定投资”的资产。对于 2026 年 8 月 1 日或之后获批的单一家办基金,申请时及每个基期结束时都须达到最低要求,对家族自营企业的投资不计入最低额(MAS,2026-07-31)。指定投资下的管理资产也决定本地支出档位。

牌照类别豁免 Class licensing exemption

一种自动适用于所有符合既定条件实体的豁免,而非逐案授予。MAS 自 2026 年 6 月 15 日起实施的修订框架,为“所有在新加坡运营的合资格单一家办提供直通式牌照类别豁免”。合资格单一家办须通知 MAS、在 MAS 持牌银行开立账户并提交年度申报;现有单一家办可在 2027 年 6 月 15 日前完成合规(MAS,2026-06-11)。

可变资本公司 Variable Capital Company (VCC)

新加坡专为投资基金设计的公司结构,可设为单一基金,也可设为伞形结构,下设多个资产与负债相互隔离的子基金。VCC 必须由符合资格的基金管理人管理。MAS 表示,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共有 1,406 家 VCC、3,443 个子基金(《2025 年新加坡资产管理调查》)。单一家办如何使用 VCC 子基金,见家族办公室。

投资专业人员 Investment professional (IP)

在 13O 与 13U 计划下,指身为新加坡税务居民、月薪超过 S$3,500、实质从事基金管理工作的投资组合经理、研究分析师或交易员(MAS 通告 FDD Cir 05/2026)。2026 年 8 月 1 日起获批的单一家办基金,须在首个评税年度基期结束前,为 13O/13OA 聘有至少两名、为 13U 聘有三名合资格投资专业人员,其中至少一名非家族成员。

家办慈善税务优惠计划 Philanthropy Tax Incentive Scheme (PTIS)

MAS 针对管理第 13O、13OA 或 13U 条基金的家族办公室推出的计划,经合资格本地中介进行的海外捐赠可获 100% 税务扣除,为期五年,上限为捐赠人法定收入的 40%。家族办公室须额外满足 S$200,000 的本地业务支出要求(MAS,页面更新于 2026 年 10 月 7 日)。规划捐赠前,应向 MAS 确认申请窗口与最新条件。

信托与传承

委托人(财产授予人) Settlor

依据信托契约把资产转移给受托人、从而设立信托的人。资产一经有效转移,一般即归受托人所有,由其按契约条款为受益人持有。信托能否获得承认,取决于是否妥善设立、受托人是否独立,以及是否不存在规避现有债权人的意图。委托人能保留多少控制权而不动摇信托的有效性,需要由律师判断。

受托人 Trustee

依据信托契约与信托法,在法律上持有信托资产并为受益人管理这些资产的个人或公司。受托人负有受信义务:以受益人利益行事、妥善保存记录、避免利益冲突。以业务形式提供信托服务一般须取得 MAS 牌照,除非适用豁免。受托人收入可按 17% 课税(自 2021 评税年度起),在受托人层面为最终税负(IRAS)。

持牌信托公司 Licensed trust company

依据《信托公司法》持有 MAS 信托业务牌照的公司。MAS 列出可能需要牌照的活动:设立明示信托、担任受托人、安排他人担任受托人,以及提供信托管理服务(MAS,2023 年 9 月 29 日更新)。持牌信托公司须遵守 MAS 反洗钱要求。任何受托人都可在 MAS 金融机构名录核查。

私人信托公司 Private trust company (PTC)

为担任单一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而设立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常由家族成员或顾问担任。私人信托公司开展的信托服务豁免于 MAS 牌照要求,但 MAS 表示,私人信托公司“须聘用持牌信托公司”以满足反洗钱要求(MAS,2023 年 9 月 29 日更新)。私人信托公司增加了治理上的灵活性,也带来运营成本与董事责任。

永续期 Perpetuity period

信托财产必须归属受益人的最长期限。根据新加坡《1909 年民法法令》(Civil Law Act 1909)第 32(1) 条,“永续期为 100 年或文书中指定的更短期限”。信托契约通常在此限度内写明归属日期。受其他法律管辖的信托适用其本身的规则,可能有所不同。

意愿书 Letter of wishes

委托人向受托人说明希望其如何行使酌情权的非约束性文件,例如受益人之间的优先顺序、教育资金安排或如何支持家族企业。它为受托人提供指引,但不凌驾于信托契约或受托人职责之上。家庭发生重大事件后应予复核,并与遗嘱、提名及持久授权书保持一致。

持久授权书 Lasting Power of Attorney (LPA)

一份法律文件,亦为契据:年满 21 岁的人借此委任一名或多名受托代理人(donee),在本人丧失心智能力时,就其个人福利及/或财产与事务作出决定(公共监护人办公室,指南日期 2026 年 8 月 5 日)。持久授权书须先注册方可使用。它不涵盖公司层面的安排,这些安排可能需要在银行授权书或股东协议中另作规定。

代理人令 Deputyship

法院为已丧失心智能力且未订立持久授权书的人委任代理人(deputy)代为决定的命令。家人须向法院申请,耗时且增加成本,代理人的权限也由法院界定。对高净值家庭而言,在没有持久授权书的情况下丧失行为能力,可能导致投资决策、公司签字与房产交易在代理人获委任前陷于停滞。

遗嘱认证授予书 Grant of probate

确认有效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有权管理死者遗产的法院文件。在新加坡,遗产认证申请由家事法庭及高等法院家事庭审理(新加坡司法机构,2024 年 10 月 15 日更新)。部分资产可能无需授予书,例如某些已作提名的保单及公积金存款。MoneySense 指出,整个过程“可能需要三至六个月”。

遗产管理书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法院为没有有效遗嘱、或遗嘱未指定能够履职的遗嘱执行人的死者委任遗产管理人的文件。遗产管理人视情况依据《无遗嘱继承法》(Intestate Succession Act,不适用于穆斯林)或遗嘱分配资产。对于不超过 S$50,000 的小额遗产,如公共受托人(Public Trustee)同意管理,可能无需授予书(新加坡司法机构)。

无遗嘱继承 Intestate succession

在一个人去世而没有有效遗嘱时,决定由谁继承的法定规则。例如,根据新加坡《无遗嘱继承法》,配偶与子女(父母均已不在世)共同继承时,配偶得一半,子女平分另一半(MoneySense,2026 年 9 月 28 日更新)。该法不适用于穆斯林。位于海外的资产可能受当地继承法管辖。

税务与申报

税务居民身份 Tax residence

决定哪个国家可以对某人的收入课税、CRS 信息报送到哪里的身份。对于外国人,如果上一日历年在新加坡居住或工作至少 183 天,或连续三年在新加坡,IRAS 一般将其视为税务居民(IRAS,2026 年 4 月 27 日更新)。税务居民身份与移民身份是两回事,按各国国内规则,一个人可能同时是多个国家的税务居民。

税务居民证明 Certificate of Residence (COR)

IRAS 出具、证明某人或某公司为新加坡税务居民的信函,主要用于申请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下的待遇。IRAS 表示申请处理需二至三周(2026 年 8 月 20 日更新)。税务居民证明只是特定年度、特定用途的证据,并不能阻止另一国家依其本国规则主张该人为其居民;此时可能需要依协定中的加比规则(tie-breaker)解决。

共同申报准则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

经合组织(OECD)制定的税务机关之间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的标准。新加坡自 2018 年 9 月起依 CRS 交换信息;申报金融机构每年 5 月 31 日前向 IRAS 申报(IRAS,2026 年 9 月 9 日更新)。须申报账户包括合作辖区税务居民持有的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某些股权与债权权益,以及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与年金合同。

修订版共同申报准则 Amended CRS

扩大适用范围与尽职调查要求的 CRS 更新版本。IRAS 表示,修订版 CRS 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预计新加坡将于 2028 年开始依修订版 CRS 进行交换”(IRAS,2026 年 9 月 9 日更新)。香港已提出类似时间表,尚待立法程序完成。家庭应预期会收到内容更完整的自我证明要求。

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FATCA

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要求境外金融机构识别并申报美国人士持有的账户。新加坡与美国 2014 年签订的 Model 1 政府间协议(IGA),通过自 2015 年 3 月 18 日起生效的规例实施;2018 年签订的互惠型 Model 1 IGA,通过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的规例实施(IRAS,2026 年 8 月 11 日更新)。FATCA 与美国人士本人的申报义务并行,而非取而代之。

自我证明 Self-certification

账户持有人签署的声明,列明其税务居民辖区及纳税人识别号;实体还须列明其类别与控制人。金融机构依据自我证明进行 CRS 与 FATCA 申报,并须与所掌握的其他信息核对。自我证明不准确可能导致错误申报与罚款;情况变化(例如移居他国)时必须更新。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Double tax agreement (DTA)

两个司法辖区之间分配所得课税权、并提供双重征税减免的条约。新加坡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限协定与信息交换安排网络覆盖约 100 个司法辖区(IRAS 清单,2026 年 2 月 4 日更新)。申请协定待遇通常需要税务居民证明。所得税协定一般不涵盖遗产税或继承税,后者需另行分析。

第 10L 条(境外资产处置收益课税) Section 10L

新加坡《所得税法》中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的条文,对“相关集团”(relevant group)实体在新加坡收取的境外资产处置收益课税,除非该实体在新加坡具备充分的经济实质;来自境外知识产权的收益则一律课税(IRAS 2023 年 12 月 8 日电子税务指南,据 DLA Piper 2023 年 12 月 14 日的概述;请以电子税务指南原文核实)。它影响的是公司(包括家族控股实体),而非直接影响个人。

额外买方印花税 Additional Buyer's Stamp Duty (ABSD)

在标准买方印花税之外,对购买新加坡住宅房产额外征收的印花税。对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起的购买,IRAS 列出的税率包括:外国人购买任何住宅房产 60%,实体与受托人 65%,永久居民购买首套房产 5%(IRAS,2026 年 8 月 27 日更新)。特定情形下另有退税规则,需逐一核查。

公司与合规

财富来源 Source of wealth (SoW)

客户全部财富(即总资产)的来源。行业最佳实践(ACIP,2025 年 5 月)指出,私人银行与财富管理机构应确立所有客户及实益拥有人的财富来源,并以文件或公开来源加以印证。典型证据涵盖继承与赠与、企业所有权、投资收益与工作收入。见财富来源。

资金来源 Source of funds (SoF)

某笔特定交易所用资金的来源,例如为账户注资或支付保费的那笔转账。它不同于财富来源——后者解释总资产如何累积而来。机构通常会询问资金来自哪个账户、显示资金如何转入该账户的结单,以及这笔交易如何与财富来源说明相吻合。

政治公众人物 Politically exposed person (PEP)

现任或曾任重要公职的人士,及其家庭成员与密切关系人。MAS Notice 626 要求银行在与政治公众人物客户往来时,取得高级管理层批准、确立财富来源与资金来源,并加强持续监控。政治公众人物身份并不妨碍建立业务关系,但会延长开户与复核时间。

加强客户尽职调查 Enhanced customer due diligence (ECDD)

对被评估为较高风险的客户——例如政治公众人物、复杂结构或涉及某些司法辖区——采取的额外核查。加强客户尽职调查通常包括以合理方式确立财富来源、取得高级管理层批准,以及更密切的持续监控(ACIP,2025 年 5 月,引述 MAS 要求)。拥有信托、控股公司并涉及多个国家的家庭,应预期会经历加强客户尽职调查,并准备一份前后一致的事实档案。

可登记控制人 Registrable controller

对公司拥有重大权益或重大控制权的个人或法律实体。ACRA 指引列出的情形包括:持有超过 25% 的股份、超过 25% 的表决权,或有权分享超过 25% 的资本或利润,以及以其他方式实施控制(ACRA 指引第 2.0 版,2025-06-16)。受托人、代名安排与家族控股公司都需要仔细分析。

可登记控制人名册 Register of Registrable Controllers (RORC)

新加坡公司必须备存的可登记控制人名册。2025 年 6 月 16 日或之后注册成立的公司,须自成立起备存,并在注册时向 ACRA 提交控制人信息;更新名册后,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向 ACRA 提交更新。ACRA 自 2020 年 7 月 30 日起备存控制人中央名册(ACRA,页面更新于 2026 年 3 月 6 日)。

企业服务提供商 Corporate service provider (CSP)

提供公司注册、担任公司秘书或安排代名董事等企业服务的机构。根据 2025 年 6 月 9 日生效的《2024 年企业服务提供商法》,任何在新加坡境内或从新加坡提供企业服务的人都必须向 ACRA 注册;以未注册 CSP 身份经营,可被处以不超过 S$50,000 的罚款、最长两年监禁,或两者并处(ACRA,页面更新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

代名董事 Nominee director

按照他人指示行事的董事。根据《2024 年企业服务提供商法》,以业务形式担任代名董事的人,须经由已注册的 CSP 安排,该 CSP 须确认此人符合适当人选要求;未经此类安排而担任,可被处以不超过 S$10,000 的罚款(ACRA)。代名安排也须反映在公司的各项名册中。

金融机构名录 / 代表名册 Financial Institutions Directory / Representatives Register

MAS 的两个公开查询工具。金融机构名录“提供受 MAS 监管的金融机构名单”;金融机构代表名册“提供从事受 MAS 监管活动的个人名单”(MAS,2026 年 10 月查阅)。与任何机构或顾问往来前,两者都应查询,并查看 MAS 投资者警示名单——MAS 称该名单“并非详尽无遗”。

资料来源与日期

  1. 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 2001, section 4A — 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 2026-10
  2. Your Guide to Nomination of Insurance Nominees (v1.0) — Life Insurance Association Singapore (LIA) · 2026-03
  3. Circular FDD Cir 05/2026: Tax incentive schemes for funds —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 · 2026-07-31
  4. Licensed trust companies —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 · 2023-09-29
  5. Registers of Registrable Controllers – Guidance for Companies (Version 2.0) — 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 (ACRA) · 2025-06-16
  6. CRS Overview and Latest Developments — 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 (IRAS) · 2026-09-09
  7. Best Practices on Source of Wealth Due Diligence — AML/CFT Industry Partnership (ACIP), published by The Association of Banks in Singapore · 2025-05
  8. Written reply on SFOs —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 · 2026-08-05
  9. FATCA Overview and Latest Developments — 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 (IRAS) · 2026-08-11
  10. List of DTAs, Limited DTAs and EOI Arrangements — 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 (IRAS) · 2026-02-04
  11. Section 10L: Singapore tax treatment of foreign-sourced capital gains (law-firm commentary) — DLA Piper · 2023-12-14